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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立案审查办事程序
时间:2009-9-24 作者:
常州人才&常州人才网
一、 文件依据
《关于颁发〈常州市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发[1999]57号)。
二、 范围及对象
(一) 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 当事人的人事关系在市人才服务机构代理,而其工作在本市境内的人事争议;
(三) 人事关系由市人事行政部门代管的国家有关部门、省所属驻常单位的人事争议;
(四) 跨所辖市、区的人事争议;
(五) 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
三、 立案审查程序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三)该人事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五)仲裁申请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要求。
四、办理时限
(一)对以上内容的审查应自接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审查结束。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请人补充。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时效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三)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5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
(四)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被申请人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五)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初步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或者审查结束之日起5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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